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被引:31
作者
陈冉
机构
[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关键词
隐私权; 数据自我; 刑法保护;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7.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伴随犯罪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个人在强大的信息社会中安全感日渐缺乏。对于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并非从单纯作为载体的"计算机"或者作为本质的"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就可以实现,应当从其法益的特殊性予以考虑。虽然刑法经历了《刑法修正案(七)》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两次调整,但对于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化背景,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范围仍然处于一个较为狭窄的范畴,尤其在当前日益泛滥的情色报复中,被无辜散布私照于网络的受害人,刑法并没有有效且直接的保护方式。考虑到网络时代隐私侵犯的特殊性,其危害方式与危害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刑法所能保护的范围,基于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个人的保护法益有必要从生命、财产拓展到数据。宏观上认可网络世界个人从现实到虚拟的延伸,承认从物理自我所延伸出的"数据自我"的保护,以此建立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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