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根据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与陈波教授商榷

被引:24
作者
舒国滢 [1 ]
宋旭光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以事实为根据; 以证据为根据; 事实认定; 司法证明; 法律论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其对事实概念的哲学分析,陈波提出"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新说法,以代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传统主张。虽然他正确揭示了事实概念之用法的复杂性,特别是客观事实概念在本体论上进行辩护的困难性,但一旦放弃"以事实为根据"这种说法,那连带其背后隐含的"追求客观真相"的价值意涵也可能被一并抛弃了,而且法律与事实作为大小前提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无法得到体现。似乎更为妥当的说法应当是"司法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事实认定以证据为根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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