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立学校具有重要影响,是理解和把握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一把锁钥。我国于1995年建立学校法人制度后,行政机关开始反思和修正以往学校与学生关系中的学校权力性质与界限,司法界也不再排除法律保留和法律救济原则的适用,由此打破了原先的法律平衡,学校与学生关系呈现出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点,成为兼有纵向型和横向型两类性质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在纵向型关系中,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并由立法规定的重要事项,法院已排除了学校的自行作用,不再认可学校命令权、惩戒权的单方面性。横向型关系通常因学生的人身或财产而发生,民事诉讼是这类争议的救济方式。公立中小学校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并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必要的区分,从而使公立中小学校产生了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化解这一问题的途径一是建立公立中小学校过失侵权的政府连带责任;二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