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行为规制路径的实现

被引:7
作者
李雅男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保护; 数据原生者; 数据衍生者; 数据使用者; 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现阶段数据产业处于初始阶段,数据交易形态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状态,数据在交易、流转和利用过程中的权益界分和权利滥用的规制问题迫在眉睫。与赋权模式相比,当前阶段行为规制模式更符合实践的需要。然而,行为规制模式下无论是通过合同保护,还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根据数据交易的特征,应建立特殊的数据规制方式。数据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由获取与自由流转原则、数据共有共享原则、区分原则。并明确数据原生者、数据衍生者与数据使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数据交易创造良好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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