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被引:47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法律后果; 涤除权; 善意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引用
收藏
页码:107 / 116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论抵押物流转的制度安排 [J].
杜东亚 ;
廖焕国 .
湖南社会科学, 2011, (04) :81-83
[2]   关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探讨 [J].
李延荣 ;
李艳科 .
法学杂志, 2011, 32 (05) :38-41
[4]   涤除权制度之我见 [J].
赵林青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 (03) :75-80
[5]   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 [J].
罗思荣 ;
梅瑞琦 .
法学家, 2006, (02) :146-153
[7]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J].
许明月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 (06) :1-7
[8]  
物权法教程.[M].梅夏英; 高圣平;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  
中国物权法教程.[M].王利明; 尹飞; 程啸;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10]  
担保物权法.[M].(日)近江幸治著;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