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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被引:20
作者:
石一峰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沉默;
意思表示拟制;
义务违反表现;
信赖责任基础;
私人自治平衡;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沉默本身因其不具备任何表示价值,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沉默也是私人自治的体现。但沉默在例外情形下也可具有法律意义,并表现为一定的类型层级,其背后体现着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其中,沉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可拟制为意思表示,而不管私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是对私人自治的强平衡;在存在相应义务而沉默从而造成他方损失时,则需要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中平衡;在可归责的以沉默引起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善意、信赖又具有合理性时,就需要承担以履行方式维护积极利益的信赖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弱平衡。这种多层次的结构构成了对私人自治平衡的基本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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