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被引:207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停止; 犯罪化; 刑事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引用
收藏
页码:108 / 115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27 条
[1]   “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 [J].
刘艳红 .
法商研究, 2011, 28 (04) :26-29
[3]   被识别的几率:非法取证程序性制裁的构成性前提 [J].
刘忠 .
中外法学, 2011, 23 (02) :285-302
[4]   立法的非法学化与法学的非学术化——从人生非戏说起 [J].
胡满子 .
比较法研究, 2010, (06) :142-146
[5]   中国司法的规律 [J].
朱苏力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 17 (01) :156-160
[6]   脱缰的野马 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J].
陈瑞华 .
中外法学, 2009, 21 (01) :67-81
[7]   犯罪化的思考 [J].
冯军 .
法学研究, 2008, (03) :145-147
[8]   犯罪范围的合理定义 [J].
陈兴良 .
法学研究, 2008, (03) :141-143
[9]  
非犯罪化与中国刑法.[J].贾学胜;.刑事法评论.2007, 02
[10]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J].
郎胜 .
法学家, 2007, (05) :60-6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