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

被引:27
作者
湛中乐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收回; 类型化; 土地法; 法律救济;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2.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且复杂的概念。目前,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等都缺乏足够关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司法实务的梳理发现,客观上存在着"公法上的收回"和"私法上的收回"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中,公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征收性收回、处罚性收回、确权性收回三类;私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契约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两类。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成的理论背景不同,适用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是否补偿和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这些皆需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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