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时,民法总则已"提取公因式",民法分则各编需要重新整合规则,形成良好的外在及内在体系。合同编"一审稿"前两章宜增加规定鼓励交易和保护信赖原则。按照"提取公因式"的要求,应协调合同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删除不必要的重复或提示规定。应注意合同编有限"债法总则"功能的遗留问题。"特定允诺之被视为合同条款"规则应从合同总则降格到买卖合同一章。与其将违反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规定为"不产生效力",不如直接规定其"不订入合同",并补充规定"异常条款"规则。"悬赏广告"的条文数量及内容应扩充,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前,单独成章。草案宜将《合同法》第43条中的"商业秘密"改为"秘密信息",并规定获益赔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