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

被引:83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习惯; 习惯法; 民法渊源; 民法总则;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6.1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总则,我们有必要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这有利于丰富民法规则的内容,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和有效实施。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其应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以及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应当优先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适用,但其适用顺序应当在具体法律规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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