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被引:27
作者
纵博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 积极抗辩事由; 消极抗辩事由; 推定; 推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对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还要承担法律推定所转移的证明责任。推定在证明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转移部分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只能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同位阶的其它法律创设。推定的设置必须遵循期待可能性原则。事实推定本质上就是推论,不得以事实推定转移任何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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