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软暴力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10
作者
张力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贵州师范大学
关键词
软暴力; 网络犯罪; 胁迫; 滋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软暴力是软暴力的网络化,包括胁迫型网络软暴力和滋扰型网络软暴力两类,属于借助网络这一媒介所实现的软暴力,发生场域是网络空间,所造成的影响则在现实社会。两类网络软暴力都可由单个自然人实施而成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两类网络软暴力都应从客观类型化的角度判断,其中,胁迫型网络软暴力中的胁迫,作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种交互行为,具有影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的性质;滋扰型网络软暴力的判断应从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入手,只有对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能被认定为网络软暴力。网络软暴力可能涉及多个罪名,需要根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其入罪条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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