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兼就“人狗猫大战”案裁判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14
作者
胡学军
机构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证明责任; 裁判方法; 规范说; 修正规范说; 动物致害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证明责任之所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于其作为民事案件基本裁判方法的功能。在传统司法三段论之外,现代证明责任上升为民事案件基本裁判方法是因"规范说"而兴起,并由"修正规范说"加以完成的。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忽视证明责任的裁判方法论功能。仅在审判最后阶段案件事实落入真伪不明情形时利用证明责任分配来决定败诉结果的承担,实际上使证明责任沦为民事诉讼的"尾骨",是对其功能与意义的严重贬损。基于案件事实的二重性,事实问题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二阶结构"。证明责任是法律适用理论的一部分,而法律适用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作必要的判断,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裁判规范的援引问题,即实体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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