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的独立行使及其外部衔接

被引:28
作者
秦前红
石泽华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独立行使监察权; 司法衔接; 证据审查; 法纪衔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应加入宪法第135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这是"分工""配合"和"制约"三者有机统一的整体性机制。试点探索显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亦决定其"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通过对监察委与司法机关衔接的流程设计,或可达"配合"及"制约"之目的,其中"互相制约"是第135条的核心价值要求。这要求做好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监察权不得违背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乃检察权独立行使之范畴;调查证据需要转化、采纳和排除;监察措施有自行执行和协助执行之取舍,实践中还要处理好监察委调查主导和公安侦查主导的选择以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衔接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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