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用地的生态补偿

被引:14
作者
吴萍 [1 ,2 ]
机构
[1]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研究中心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用地; 生态补偿; 土地增值收益; 政府补偿; 市场补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3 [地产经营];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丧失成本的计算方法,同时参照其他因素来确定,政府补偿模式下的农用地生态补偿主体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模式下的具体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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