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标准——任甲玉诉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裁判理由评述

被引:24
作者
杨立新 [1 ,2 ,3 ]
杜泽夏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3]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权利归属; 保护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任甲玉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的第一案,该案表现出被遗忘权本土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体系化的适用标准以及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两个方面的问题。被遗忘权的司法适用标准与一般侵犯人格权的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除应当符合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满足基于信息特性的特殊限制性因素才能够被适用。这些特殊限制性要素主要包括:其一,信息原始的收集、处理目的业已完成使信息的删除不损害公众知情利益,具有删除的合理性;其二,被遗忘权对应的客体具有删除的技术可能性和必要性;其三,区分信息主体,对于未成年人放宽保护的范围,对于公众人物限制保护的范围,对于一般理性人区分信息的主动商业利用和被动防御,对于信息的主动商业利用一般不予保护。其四,涉及特定公共利益的信息排除被遗忘权的适用。被遗忘权本质是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属于具体人格权。《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具有适用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条件,《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应当适用个人信息权进行调整,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路径保护被遗忘权,是舍本求末,是在法律适用上绕道而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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