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道规则”之“应知”——以故意/过失区分为视角

被引:8
作者
胡晶晶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知道规则; 应知; 注意义务; 红旗标准; 索尼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用户直接侵权是"知道规则"适用的关键。"知道"不仅包括"明知",还应包括"应知"。我国在广义层面理解"应知",加之采纳故意/过失的区别否定说,从而认为"知道规则"可为"过失侵权";但从间接帮助侵权、共同帮助侵权以及不作为侵权角度分析,"知道规则"应仅限于"故意侵权"。"知道规则"作为过失责任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知道规则"不符合"注意义务"的要求;过失的构造也与"知道规则"不相适应。建议采纳狭义的"应知"概念,将"知道规则"限定于"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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