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与地方宏观调控

被引:10
作者
史际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 法治; 宏观调控; 分权; 相机抉择; 问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采行单一制下的五级政权体系,地方在其权限内,可以并且应当通过规划、产业政策、预算、地方权限内的税费调整、政府债务和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等,对本地方经济进行整体、间接的调控。法治具有地方性,鉴于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宏观调控的自由裁量、相机抉择特征,地方宏观调控是地方法治的集中体现和关键所在。问责制框架下动态的用权和控权,是地方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模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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