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为中心的环境法学研究及其转向

被引:12
作者
刘卫先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环境法学研究; 以立法为中心; 环境法的实施;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6.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将视野局限于法律规则的完整性上,追求法律规则形式上的进步性、系统性与完美性,而忽视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以立法为中心的倾向比较明显。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继续以立法为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误区之一。面向未来,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以环境法的实施为中心,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增强环境法律解释学研究,加强对现有法律资源的内部挖潜;面向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国外法律资源的借鉴要注重考察该法律资源得以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加强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视角审视环境法;加快完善环境法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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