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四题——以行政法教义学为视角

被引:25
作者
戚建刚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关键词
河长制; 河长; 行政法教义学; 整体性治理;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7.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行政法建构河长制的目标是实现整体性治理,克服河湖行政执法碎片化现象,将河湖行政执法中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本位的利益观转变为作为整体的政府为本位的利益观;行政法建构河长制的基础是明确河长的职权(责),即需要将河长治理河湖的职权(责)来源形式再合法化,以及职权(责)之再类型化;行政法建构河长制的关键是确立整体性协调机制,即建立河湖行政执法的整体性预算制度与整体性结构协调制度;行政法建构河长制的重心是建立和健全针对河长的监督机制,包括建构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对河长的监督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对河长的监督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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