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被引:10
作者
吴光荣
机构
[1] 国家法官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 独立担保; 动产抵押;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07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将担保制度扩大到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合同中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同时通过修改有关流押契约或流质契约的规定,为让与担保制度的承认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担保制度的外延得到扩张,但仍有必要严格区分担保制度和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民法典》中大量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虽然不是担保制度,但对担保制度的适用会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施行后,独立担保的存在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独立保函应被理解为备用信用证的替代形式,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保函或者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被认定无效后,担保人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值得探讨。为平衡对债权人和担保人的保护,《民法典》不仅修改了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而且在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允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对此应适当加以限制,而其法律基础之一,则是《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所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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