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被引:14
作者
刘宪权
宋子莹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通过类比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调整《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规制,以保证刑法内部立法逻辑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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