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交易的征税理据

被引:7
作者
周坤琳 [1 ]
李悦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数字服务; 数字税; 数字经济; 税收公平; 营商环境;
D O I
10.16340/j.cnki.ssjjyj.2020.06.011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811.4 [财政收入和支出];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根本,交易能使数据价值奔涌。数据交易为全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向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同针对数字服务的、以数据为媒介的、被视为服务贸易壁垒的"数字税"不同,我国现行税法就以数据为客体的特定商事交易缺乏回应。同时数据交易具备价值创造能力强但分布零散,与"实体性存在"脱钩,负税率显著低于传统行业等特点。在愈发频繁的国际数据税收竞争背景下,数据交易课税规则的不明晰无疑违背了税收公平,极可能成为我国税制的薄弱环节。为此,文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后,提出妥善构建合宜的本土化数据交易税收制度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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