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被引:23
作者
温世扬 [1 ]
潘重阳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7.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法理论、法技术和法政策层面均可得到充分支持。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并非独立于自然人的主体——"农户",而是特定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客体应以登记确权的宅基地为限,并应遵循"房地一致"原则;抵押权人不应局限于金融机构。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运行中,为疏解宅基地流转和耕地保护的矛盾,应当对超标宅基地抵押进行限制,并增设"新增宅基地抵押冷却期"制度。为平衡银行贷款风险和农民宅基地抵押经济价值,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将不同实现方式层次化对待,并逐步拓宽受让人范围。同时应当设立风险基金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初步替代,并应鼓励采取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保险方式为农户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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