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7 条
再论数据的法律属性——兼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被引:8
作者:
程建华
[1
,2
]
王珂珂
[2
]
机构:
[1]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中心
关键词:
数据;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客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引用
收藏
页码:67 / 74
页数:8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