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与适用为视角

被引:48
作者
袁锋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传播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元宇宙; 转换性使用; 文本和数据挖掘; 短视频; 游戏直播; 目的性转换;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20225.00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围绕文本和数据挖掘、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等产生的新型著作权纠纷是元宇宙空间数字化利用作品的折射和反映。转换性使用理论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但关键在于如何对转换性使用进行界定和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内涵为“目的性转换”而非“内容性转换”。在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中要考量以下因素:转换性使用是一种客观目的或功能的转换、“目的性转换”的两种类型、结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来对转换程度进行判断、明晰转换性使用与原作市场的关系。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和第(13)项的规定,对转换性使用规则进行本土化适用,以有效解决新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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