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原因引起的给付不能

被引:12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给付不能; 受领迟延; 债权人负责; 对待给付; 合同解除;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5.05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债权人引起给付不能的情况既包括他违反合同上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也扩展于受领迟延之后的风险负担移转。即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债务人也不必为债权人所引起的给付不能承担责任,因为由此发生的风险本就不在其承担范围。债权人因其自身的违约行为而失去其解除权,债务人仍享有对待给付请求权。考虑到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也具有损害赔偿的特征,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原则也应在计算数额时加以考虑。
引用
收藏
页码:143 / 154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2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