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

被引:44
作者
孙山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作者; 视为作者;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8.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究竟能否归类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尚无统一意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定性为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证明。独创性判断的对象是表达本身,思想、精神、人格等抽象范畴只能用于正当性的说明,不具有立法和司法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智力成果,如果与既有的表达不同,则具有独创性。自然人独享作者身份不符合历史、现状与未来走向,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作者,通过法律修辞的方式完成主体认定的说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保护的必要性源于产业链运转的需要,将之纳入著作权法调整范围对我国不会有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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