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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证立及界分
被引:10
作者:
单平基
[1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来源: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恶意占有;
有益费用;
不当得利;
本权人选择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规范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各异。此项求偿权具有防止本权人不当得利,衡平占有人与本权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持否定论者主要担心恶意占有人凭藉"强迫得利"损害本权人利益,但"恶意"是中性概念,并非道德上"恶"的对应,绝对否定此项求偿权非但不利于维护占有人的正当利益,更易危害本权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民法典制度设计中,以尊重本权人内心意志为前提,占有人可否享有此项权利宜予界分:有益费用支出符合无因管理之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时,自应享有;违背本权人意志以致构成"强迫得利"时,则不应成立;其他情形下,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以其是否接受该增值部分决定占有人之求偿权的有无,避免"强迫得利"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坚持"本权人不受损,占有人不得利"的原则,对求偿权的范围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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