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主体条件的实质解释——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为视角

被引:31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政策;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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