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山东省设区的市的考察

被引:2
作者
汪全胜
卫学芝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大主导立法;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人大专门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1.00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第51条规定了"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与制度,第53条规定了人大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案的制度。对于设区的市而言,它们获得立法权的时间不同,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立法能力上有较大差异,特别是2015年后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建立人大主导法案起草还面临诸多困境,如机构过少、人员不足、立法能力不具备等,需要在思想认识上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在机构、人员设置上要健全,人大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法案起草方式也要有创新等等,如此,设区的市人大才能真正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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