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及其启示

被引:7
作者
王留一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立法性规则; 解释性规则; 政策声明; 法律效力标准; 拘束力标准;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3.013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1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美国法院对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遵循的是分类审查的逻辑,即根据非立法性规则类型之不同适用不同的区分标准。其中,对解释性规则适用的是法律效力标准,审查的重点在于解释性规则是否超越了其所解释的法律条文的本来含义。对政策声明适用的是拘束力标准,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发布该规则时是否表达了拘束行政机关或者公众的意图。美国区分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经验对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授权立法以及裁量基准等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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