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11
作者
胡元聪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 发展风险抗辩制度; 基本制度; 配套制度; 制度衔接;
D O I
10.16479/j.cnki.cn43-1160/d.2020.01.007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仍然应该遵循普通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国内外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就我国而言,应该确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制度、时间节点制度、主体资格制度和请求时效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跟踪观察制度、勤勉警示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尤其是还需要做好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从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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