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在创新的同时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以抽象的金融管理秩序作为金融风险刑法治理的目标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泛化。有必要以公众资金安全作为新的治理目标,并以此统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圈的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以是否制造了非正常的金融风险为标准,将客观行为类型化为通过欺骗、强制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犯罪类型设计上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以实现对公众资金安全更为周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