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证据标准之内在机理

被引:17
作者
谢小剑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程度; 裁判者; 定罪证据; 检察官; 法律工作者; 公诉权滥用; 审判中心主义; 有罪判决; 公诉案件; 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 无罪判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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