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没有意义,但构成应收账款质权人保全其权利的方法。同样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并不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目前相关规则中的登记规定仅具有倡导意义。在单方申请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登记仍应上传登记协议,以防止恶意登记和虚假登记。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登记采用声明登记制,但登记内容可以包括主债权金额以及主债权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不包括登记期限。就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错误,不应采取异议登记模式,而直接赋予利害关系人涂销或修正登记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可以以司法途径行使,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协助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