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民法规制

被引:4
作者
辛巧巧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体外胚胎; 体外受精卵; 人格物; 民事主体;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5.05.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体外胚胎的特殊性,除了在于它是人类生命的早期形式、有成为人的可能并关乎伦理外,还在于其上面寄托了提供者的生育希望和情感,甚至是家族的希望和情感。将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定位为人格物,可以较好地体现其具有的潜在人格、伦理、人格利益这三个层面的特殊性,兼顾体外胚胎的利益、提供者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伦理观念。把体外胚胎作为人格物,是在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二分的民法结构中,构建体外胚胎作为人格物保护的物权和人格权调整规则、权利救济规则,积极地回应生物科技发展对民法的挑战。在将体外胚胎作为人格物的民法调整中,有关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立法,要考虑其与民事主体制度的连接和协调,也要给社会观念的变化留出一定发展空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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