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披露薪酬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以"最优契约论"和"经理人权力论"为理论基础,探讨了不同产权性质下薪酬委员会设立与高管薪酬的关系。实证研究发现:国有企业中设置薪酬委员会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更高,而非国有企业中则相反;进一步细分国有企业发现,央企中设置薪酬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薪酬业绩敏感度,而地方国企则相反;通过对相对业绩和业绩变化的进一步考察发现,在相对业绩高和业绩上升时,地方国企设置薪酬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其薪酬业绩敏感度更高;在相对业绩低和业绩下降时,央企设置薪酬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薪酬业绩敏感度更高。这意味着薪酬委员会的设置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央企和地方国企以及企业不同相对业绩和业绩变化的情况下,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的作用不同,地方国企薪酬委员会的设置具有为其高管辩护的经验证据,更符合经理人权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