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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新解
被引:66
作者:
王杰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最佳实践;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0.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注意义务的认定对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来说十分重要,因为承担注意义务与否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将直接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不承担普遍审查义务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将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相对立,忽视了审查义务原属注意义务的一个层级。该状况不仅导致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注意义务理论架构内部逻辑的失调,也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割裂,甚至导致注意义务的具体认定无限向审查义务迫近。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可分为普遍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与被动注意义务等三个层级,其中特殊审查义务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国首先应当明确承担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举证责任倒置;然后在立法层面就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采用技术过滤的义务做一般性规定;最后借鉴欧盟出台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通过推动"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来降低注意义务认定中的恣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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