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背景

被引:14
作者
国瀚文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隐私保护;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 O I
10.13902/j.cnki.syyj.2020.10.01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要素政策的提出将推动以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转变,随着数据驱动型企业对数据获取与使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以"最大范围"的获取数据满足经营所需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使得隐私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成为争议的焦点。结合各国数据隐私保护与竞争法适用进程的分析与借鉴,我国对于数据企业使用消费者数据形成的新型滥用行为规制,仍应坚持以反垄断法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理论依据,而涉及隐私部分则交于数据保护规则进行规制,以保护数据市场竞争的稳定性并推进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主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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