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

被引:63
作者
窦海阳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环境司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4.01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目前关于环境侵权类型的认识难以适应实践的需求。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只注重理论演绎,而忽略了立基于实践,从司法判例中寻找素材。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应以法条和判决为基础,考察"侵害"和"权益"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据此确定实证法中的类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不仅要体现侵害行为的不同,更要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差别。环境侵权案件应分为三类,即环境污染侵害个人私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环境公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纠纷。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各自的特性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类型的复杂性,环境司法应当专门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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