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件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基于裁判模式的观察

被引:23
作者
刘维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软件干扰; 裁判模式; 竞争效果; 恶意阻碍;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4.034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法院针对软件干扰纠纷发展出4种裁判模式:"传统侵权法益模式""非公益必要不干扰模式""禁止消费者混淆误认模式"和"禁止不当利用竞争者劳动成果模式"。这4种模式均建立在社会静态竞争理念的基础上。鉴于现代竞争和创新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发展以及一般条款正当性评判标准的转变,应当建立"综合评估"裁判模式,综合判定软件干扰行为的促进或阻碍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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