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劳动二分法”:平台用工法律调整的基本立场

被引:248
作者
王天玉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平台用工; 劳动关系; 类雇员; 从属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49.2 [中国]; D922.5 [劳动法]; F724.6 [电子贸易、网上贸易];
学科分类号
020109 [世界经济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平台用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有劳动法讨论意义的是组织型平台,包括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和非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后者是法律关系定性争论的对象。此种非基于劳动合同的平台用工模式不同于常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台控制与劳务提供者自主,不符合现有从属性标准,不成立劳动关系,在现行法中属于民事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此种平台用工在当前"从属性劳动—独立性劳动"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下不能实现有效调整,给予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的成因在于劳务提供者的学理定位是"类雇员",此种平台用工的本质是承揽合同社会化,属于"劳动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地带。因此,应根据此种平台用工中劳务提供者的社会保护必要性,构建介于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类雇员"规范体系,推动法律对社会劳务给付的调整框架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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