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事实到一般人格利益的法解释学基础——以“冒名上学”案中侵害客体的界定为分析对象

被引:4
作者
王康 [1 ,2 ]
机构
[1] 阜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一般人格利益;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1.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私法中没有对应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通过法解释,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寻找法律所隐含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受教育机会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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