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评析

被引:23
作者
张双根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事登记; 股东名册; 股权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基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德国于2008年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之时,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创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股权交易安全,降低股权交易成本。该制度构成的核心,在于改造原有的股东名册制度,使之作为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尽管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法律政策值得肯定,但因股东名册改造规则并不完善,因此其并不能有效地实现股权之权利外观功能。受此影响,股权善意取得在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也就不免存在不足甚至漏洞。所有这些问题均使得德国法上这一颇为复杂的新制度,并未实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从而备受批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规定以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为基础,认可了股权的善意取得但此种股东登记能否充当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等核心问题,在我国仍缺乏深入讨论。因此,评析德国法的这一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法也深具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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