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逮捕审查制度中“社会危险性”认定之程序要件——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

被引:12
作者
洪浩
赵洪方
机构
[1]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关键词
逮捕; 社会危险性; 客观性; 程序要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之"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条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之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之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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