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

被引:8
作者
李惠民 [1 ]
刘天姿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蚂蚁花呗; 冒用型套现; 刑法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行为是近期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由于该行为模式和对象较新,所以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大分歧。综合各种因素分析,冒用他人花呗套现的行为应当首先定性为诈骗类犯罪,虽然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但在此种行为中被骗的对象并不是机器本身而是基于机器提供信息作出反应的人类或者机构。除此之外,本类行为的被害人应当是为蚂蚁花呗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的主体,并且蚂蚁花呗提供的服务应当被定性为小额贷款。因此,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引用
收藏
页码:87 / 95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冒用他人名义恶意透支“蚂蚁花呗”当属合同诈骗.[N].刘新娟;.江苏法制报.2017,
[2]  
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N].黎宏;.检察日报.2005,
[3]  
刑法学.[M].张明楷.法律出版社.2016,
[4]   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侵财犯罪定性之探讨 [J].
童云峰 .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 (05) :59-65
[5]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 [J].
刘子巍 .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 (03) :28-35
[6]   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 [J].
王骏 .
清华法学, 2016, 10 (03) :39-56
[7]   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使用之行为性质辨析 [J].
李会彬 ;
李程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 (02) :90-95
[8]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犯罪问题与法律对策 [J].
龚培华 ;
陈海燕 .
法治论丛, 2010, 25 (01) :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