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共犯认定新解——从形式化的理论对立到实质化的判断标准

被引:10
作者
周啸天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身份犯; 承继的共犯; 因果共犯论;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共犯所实现的不法决定其应承担的罪责,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也应以此为标准。长期以来,学界对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探讨,都着力于形式化的理论对立,忽略了对共犯所实现不法的实质判断。分析事后抢劫罪的构造可知,在前行为既遂之场合,后行为本就成立抢劫罪;在前行为未遂之场合,我国《刑法》第269条则基于法律拟制而来,中途就前一场合进行参与之人,应成立事后抢劫罪,中途就后一场合进行参与之人,应不成立事后抢劫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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