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后中止问题研究——兼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理解

被引:7
作者
汪东升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过程; 犯罪结果发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既遂后中止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从而导致过早判断犯罪既遂,限制了中止犯制度发挥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果发生"进行合理解释。犯罪过程终点处的"犯罪结果发生"应当作自然意义上的理解,不能将"犯罪结果"等同于犯罪既遂,中止犯认定时应当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3 / 12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