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

被引:10
作者
周铭川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犯; 实害犯; 危险状态; 犯罪中止;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2.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刑法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的犯罪中,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有多种学说,对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是何关系也有多种观点。其实,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针对实害犯的实害结果的直接故意,所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仅是刑法为实害犯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状态单独配置法定刑而已,其目的在于限制危险状态的刑罚适用,其同时适用于实害犯的未遂和中止。因此,尽管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的中止本质上属于实害犯的中止,但只能在"危险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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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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